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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20)标准解读

 2021-08-19   点击0

一、标准修订背景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15),标准实施以来,对推进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提升水环境质量,河北省修订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15)。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5m3/d(含)~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二是删除了农村经济水平分类;三是修改了排入地表水体的标准分级和部分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和受纳水体功能,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四是提出了特殊区域的排放限值,明确了污水综合利用的执行标准。
(一)、适用范围。一是标准适用于5m3/d(含)~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在500m3/d(含)以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所在流域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相应流域排放标准执行;没有流域排放标准的,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执行。二是“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施和民宿等排水,以及农村餐饮行业经隔油处理后的排水”。农村生活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业废水、医疗机构污水等非生活污水。因此,混入非生活污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不适用本标准。
(二)、控制项目。考虑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际需要和监测能力现状,标准控制项目为8项,分别为pH值、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氨氮(NH3-N)、总氮(以N计)、总磷(以P计)、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数。其中动植物油为选择性控制指标,仅适用于含餐饮服务行业排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三)控制要求。标准控制要求共分为“分类要求”、“特殊要求”和“其他要求”三个部分。具体为:
“分类要求”:根据尾水排放去向,分为排入城镇下水道、排入地表水体和污水综合利用三部分。
1.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控制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2.对排入地表水体的,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和受纳水体水功能区划,将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结合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将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划分为“大于等于100 m3/d”和“小于100 m3/d”两个级别;根据地表水体水功能区划和敏感程度,划分为“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GB 3838Ⅲ类(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水体或GB 3097二类海域”、“GB 3838 Ⅳ类、Ⅴ类水体或GB 3097 三、四类海域,以及沟渠、水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三个级别进行控制。具体为:一是排入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执行一级标准。二是排入GB 3838 Ⅲ类水体(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或GB 3097二类海域,当设施规模大于等于100m3/d时执行一级标准,当设施规模小于100m3/d 时执行二级标准。三是排入GB 3838 Ⅳ类、Ⅴ类水体或GB 3097 三、四类海域,以及排入沟渠、水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当设施规模大于等于100m3/d 时,执行二级标准,当设施规模小于100m3/d 时,执行三级标准。
3.对污水综合利用的,应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标准中分别列出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绿化、景观环境的执行标准,即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的规定,用于绿化的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规定。
“特殊要求”:全省水环境目标千差万别,有特殊需求的地区可根据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提出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考虑到白洋淀的特殊需求,标准中规定了直排入淀和直排主要入淀河流两个类别的排放限值,其中主要入淀河流指潴龙河、孝义河、唐河、府河、漕河、瀑河、萍河、白沟引河。
“其他要求”:对农村卫生所污水以及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作出了相应规定。
(四)执行时间。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对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预留了一年左右的提标改造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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